一、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下列纳税人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认定条件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万元的;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下同)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三、所需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