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三、所需资料: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五)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五、审批时限: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二)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