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抵减*税额的注意事项
各防伪税控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结合近期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反馈的情况,现将相关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的费用为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2011年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而税控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税控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取得的*专用*一律不得认证,对已认证抵扣的,应在抵扣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在抵减税款当月申报期内向我分局报送《二项费用抵减税款情况表》(东莞国税网可下载)及二项费用*复印件。(为便于资料归档,我股拟每月只是通过系统监控抵减的信息,不采用每月收取抵扣税款情况表的形式进行审核,发生抵减的企业,将该表附在当月的纸质申报资料内,统一于每年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时一并报送。)
四、纳税人抵减税款时,应严格按照财税【2012】15号第五条规定填写。对因申报表填写错误导致形成多缴税款的,一律不得给予退税。
具体的政策通知详见附件。
南城国税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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