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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10-2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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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税控系统包括:*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专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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