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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申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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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4-09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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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东莞企业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代理东莞企业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一)认定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80万元的;

3.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工业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5.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6.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7.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对以下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新开业的、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出口退税的; 

4.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三)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三种情况: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依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5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38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

(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346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国税函[2010]138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03号)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文书编号:213101)

未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注明或者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帐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符合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种情况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文书编号:0230),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程序

(一)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税务分局受理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经查验、审核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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