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
缴纳指引
尊敬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金税工程”的支持,并成为我公司的用户,我们本着“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为您提供*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发[2011]132号)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航信)成为我省唯一的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将由广东航信统一收取,您所在地市的防伪税控市级服务单位将为您提供具体的技术维护服务。
一、收费标准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防伪税控服务价格的复函》(粤价函[2011]37号)的有关规定,对使用金税卡系统产品(金税卡、IC卡、读卡器)的用户,我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为336元/户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有关规定,从事*税控系统服务的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金税盘、报税盘)的用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每套165元收取技术维护费。
2、上年度已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应按336元/年户(金税卡用户),330元/年套(税控盘用户)的标准汇缴当年的维护费。 当年新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本年度应缴纳的维护费从购买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对于十二月份新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按336元/年户(金税卡用户),330元/年套(税控盘用户)全年缴交,缴交的维护费属于下一年度。
二、缴纳方式
维护费的缴纳方式为:1、委托扣款,2、汇款缴纳。根据不同方式,缴款须知如下:
1、委托扣款
为方便广大企业缴纳维护费,减少错汇、误汇、迟汇等现象,广东航信将与企业签订《广东省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委托扣款协议》,以下简称‘扣款协议’,此项事宜均由各所属区域对应服务单位代为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广东航信向服务单位发放扣款协议。
(2)、企业领取扣款协议进行签署。
(3)、广东航信将根据企业委托扣款情况进行扣款并开具*,发放到各市级服务单位,各市级服务单位负责将*发放到企业。
2、汇款缴纳
所有未签订《广东省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委托扣款协议》的企业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维护费,收款单位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广州中信广场支行
账号:667858145473
收款银行行号:104581006226
网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收款单位名称中,括号用全角录入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缴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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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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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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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单位签订技术维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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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与您的服务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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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流程:按要求汇款到广东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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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协议流程:按要求与广东航信
签订扣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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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服务单位的指引签
订扣款协议或参照汇款注意
事项进行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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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单复印在附表1上并填妥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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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填写,字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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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送(或传真)到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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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与您的服务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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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您所属的服务单位通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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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注意事项:
1、企业汇款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的全称一致
2、不可以现金汇款;不可以用私人名义或其他单位代汇款。汇款时必须采用本企业的对公账户汇款或转账,请勿采用现金存款、私人存折、*汇款或邮局汇款。如不慎采用以上几种方式汇款的,请及时与服务单位咨询补办手续;如企业汇款时企业名称已办税务变更,但银行开户名尚未更改的,或单位对公账户取消或者冻结,需委托其他单位代汇款的,请及时与服务单位咨询补办手续;
3、例:441900XXXXXXXXX为汇款单位国税纳税登记号,请务必填写并要求汇款银行输入
4、企业在以上款项汇出后,请按附表格式填写资料,及时将汇款单复印或传真至服务单位。
三、联系方式
您所属的服务单位:单位名称:东莞市正欣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69-22023588
传真电话:0769-22035166
地 址:东莞市南城区袁屋边大道容大大厦十层
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您所的服务单位联系
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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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1、 缴费后请务必及时登陆网站www.9512366.com【传真/注册查询】模块→“维护费汇款对帐查询”中点击【录入汇款单】按钮录入汇款底单资料,以利收款单位与企业及时对账。
2、 取得维护费*后,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维护费全额抵减操作步骤:
*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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