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印发食品生产企业台帐记录参考规范的通知
各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第11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台帐记录制度。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台帐记录,切实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质监局下发了《印发食品生产企业台帐记录参考规范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817号),并制定了相关台帐记录参考规范(详见附件),供各企业参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企业在进货查验中应当依法索取并保留供货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许可证复印件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对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对有关进货*、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批次合格证明文件及时整理归类、粘贴或装订成册,并对*和证明文件进行编号,对应记录在台账内,以便管理和查询。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当依法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采购进口的实施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依法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企业应按前述方法整理上述检验记录、检验检疫证明。
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台帐记录制度,参照附件规范样式,印制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记录本,规范相关记录工作。除附件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的记录。企业可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落实记录制度,但记录内容应涵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记录的事项。各企业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较为规范的台帐记录制度,基本实现产品原料购进、投料生产、出厂检验、销售等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
三、加大对台帐记录制度不落实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食品生产企业相关台帐记录参考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