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对发 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许可的单位还应报送什么资料
问题:
已取得“对发 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许可的单位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
回复:
《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已取得“对发 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许可的单位,申请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有本单位名称发 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材料: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6);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申请表》(见附件7);
3、发 票票样3份;
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印制数量明细表》(见附件8,适用于申请人需印制的发 票种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
5、发 票使用情况电子数据(须通过税务机关指定途径报送)。
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初步核验无误后,报区县局(分局)发 票管理部门初审,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市局发 票管理部门审批。
税务所和区县局、分局累计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局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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