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征收管理系统的原因,自201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我省(不含深圳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暂缓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文章转自:http://www.cxkjgj.com/news_list.asp?id=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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