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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办理条件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文书编号:242201)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文书编号:242202)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文书编号:242203)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代码待定)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或分局指定窗口)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五、违章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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