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核准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1.电梯使用登记;
2.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3.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4.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大厅行政许可办事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办事内容:对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五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申请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且一般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3.对安装、制造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已经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4.聘用了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6.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7.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8.其他特殊条件:
①电梯:由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
②起重机械:由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属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已于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一份;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单位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能证明所使用特种设备生产合法性的有关证明及技术资料复印件一套;
6.与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套(证件上应注明聘用关系);
7.相关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8.相关制度、措施和预案复印件一套。
(注:①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可返回主页“表格下载”中下载;②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个人,应逐一签名并打指模确认;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此复印件的用途;若委托他人办理,则另需出具委托授权书,授权书上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授权事项等内容;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
(九)申请表格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十)办理的程序
1.申请
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向东莞市质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东莞市质监局经过初步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②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③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对于已经受理的申请,东莞市质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发证
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东莞市质监局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十一)事项有效期
一年或两年
(十二)受理时限
受理后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申请单位改正问题等原因延长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此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高田坊温南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1楼办事大厅(邮编:523120)
联系电话:0769-23109655,0769-23109696
(十五)行风投诉电话
0769-23109821
(十六)备注
(十七)申办对象
需要使用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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