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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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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6-17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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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或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人、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兹证明申请人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所(经营场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注:

1、企业、个体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个体户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申请人为普通合伙人;企业(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个体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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