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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税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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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5-01-30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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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

二、具体内容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备案范围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且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四、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备案时间

纳税人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六、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后直接进行备案登记,并告知纳税人。

七、申报处理

查账征收纳税人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栏。

核定征收纳税人直接在收入总额中减除该收入后计算应税收入额。

八、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纳税人取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

2、纳税人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有相应的证明;

3、纳税人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

二、具体内容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三、备案范围

1、我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2、我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经认定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包括已经享受其它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

四、报送资料

备案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送资料:

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备案时间

对于申请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获利年度起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获利年度起当年不包括预缴期,之后年度可包括预缴期)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备案有效期限内的每个汇算清缴期报送补充报送资料。

对于享受税率优惠的纳税人(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八款中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上述资料办理备案。

六、备案有效期限

纳税人办理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的有效期限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所属纳税年度起的剩余优惠期限内。同时主管税务分局在每个汇算清缴期需对纳税人当年度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复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当年度停止享受该项优惠。

纳税人办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率优惠备案的有效期限为当年度,以后年度申请享受需重新办理备案。

七、备案流程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备案。

2、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并告知纳税人。

八、申报处理

查账征收纳税人填报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38栏。

九、享受减免税条件说明

1、申请享受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款或第六款优惠的纳税人,须取得软件企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2、申请享受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八款中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应属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如果纳税人申请享受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八款中的定期减免税优惠,还须满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条件;

3、申请享受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九款优惠的纳税人,须经认定为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4、申请享受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准确确定其获利年度的确定及正确计算减免税金额。

文章来自:http://www.cxkjgj.com/news_list.asp?id=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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