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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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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11-3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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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对缴纳出资情况承担责任

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对缴纳出资情况承担责任

 

问: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是否应当对缴纳出资情况承担责任?

 

答: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义务。

 文章来自: http://www.cxkjgj.com/news_list.asp?id=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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