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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11-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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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纳税人丢失发 票的相关处理规定

企业纳税人丢失发 票的相关处理规定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 票。纳税人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 票情况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丢失专用发 票的纳税人名称、发 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 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1.如该发 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 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如该发 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 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 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发 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抵扣凭证)。 

  问:纳税人发生发 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普通*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 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 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及《发 票缴销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 票领购簿》或《普通发 票领购簿》,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 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发 票的,在当地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文章来自: http://www.cxkjgj.com/news_list.asp?id=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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