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登记的适用);
4、《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撤销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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