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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要注意的事项: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半年销售额达到90万,可以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未预缴*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抵扣联、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以及货物运输*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如预缴*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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