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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07-2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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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设立管辖范围

东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设立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为:
 

一、东莞内资公司
 
(一)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东莞内资非公司企业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三、东莞外商投资企业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住所在广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广州市外经贸局及广州经济开发区外经贸局、南沙经济开发区外经贸局上报审批的企业);
(二)直通港澳的运输企业;
(三)住所在广州市,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且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国家审批机关批准变更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已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省级分公司;
(六)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七)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八)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授权由省局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四、东莞冠以“广东”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五、广东省境内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初审。

文章来自:http://www.0769cxkj.com/dggsjc_show.asp?id=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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