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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2-12-1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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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口旧设备退(免)申报

 

出口旧设备退(免)申报

 

一、 办理条件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 

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二、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2份(文书编号:0334)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需提供: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文书编号:0335)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我市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不需提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外购旧设备需提供: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或分局指定窗口)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五、违章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文)第十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退(免)税。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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